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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发布日期:2012年9月4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日前闭幕。会议以140票赞成、两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确立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有记者问: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公益诉讼主体作出了规定。关于其主体,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具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除了在民政部正规登记过的团体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一些形式的社会团体有没有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经作了修改。在三审稿的时候,也就是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的稿子上,写的还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现在正式通过的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关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的认识,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考虑到以上这个情况,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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