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明确,我国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将进行改革,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实际上,国内关于环境税的讨论已逾10年,多个国家政策文件和财政部、环保部相关官员多次提及环境税正在研究制定,并于“十二五”期间逐步开征。专家认为,开征环境税首先应理顺整个税收体制的关系,并逐步实现“费改税”,开征独立环境税。
1. 排污费改革为环境税留空间
27日,草案首次提请人大审议。记者了解到,现行的《环保法》是在1989年正式实施,一直沿用至今。
草案明确提出,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拟由“超标收费”改为“申报和收费”,即未超标也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缴费标准国务院将做出原则性规定,并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
这又一次掀起公众对环境税的关注。实际上,不止中国,印度等许多国家也在摸索环境税的立法和征收问题。
在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末就不断有专家学者提出“征收环境税”的概念。而在近几年,开征环境税的呼声日益强烈。其中,2008年的全国两会上,杨澜等20多名政协委员就曾联名提议,将环境税纳入议事日程。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也多次提及环境税。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另外,《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也指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根据国务院两会期间公布的今年的立法计划,环境税等3个税收立法项目进入研究制定阶段。其中,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6月份曾公开表示,财政部和环保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环境保护税法的草案。
社科院2011年发布的《经济蓝皮书春季号:中国经济前景分析》指出,中国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完成2020年的节能减排目标,必须采用包括构建环境税收体系在内的多种措施。
蓝皮书认为,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进程中,借助于开征环境税来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已经被作为重要方略。
2. 将“先易后难”, 分步推进
“环境税”正日益成为国家政策文件中的热点,来自财政部、环保部等官员和业界专家对此的论断和预测不断。
就在上周,有媒体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已将修订后的环境税实施方案上报国务院。财政部“知情人士”随后辟谣,称目前环境税“还没有明确说法”,原则上税制改革的方案都应由财政部上报。
就在4月份,有知名财经媒体援引“财政部税政管理方面的官员”称,年初财政部已将这一税种开征列入其今年的工作日程表,并称“目前财政部正在为出台这一税种做最后的完善工作。”不过,有媒体旋即援引“环保部的一位参与环境税立法的官员”称,由于法律基础的缺失,环境税年内难以开征。
不过,关于环境税何时开始立法征收尚未有时间表。
之前,业界普遍把环境税征收期限预期在“十二五”期间。给予佐证的信息是,国务院7月份下发的《“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十二五”期间将选择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等。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8月初也表态,“十二五”期间将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而早在年初,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今年年初举行的全国财政大会上明确表示,2012年要“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方案,但并未提及何时开征。
欧盟近年一直坚持并于明年开始征收的“航空碳排放税”一直是国际关注的焦点。林明彻认为,从长期来看,这也促进国家推进环境税的立法和征收节奏。
有人士担心,向企业征收环境税一旦内化为企业生产成本,必将“羊毛出在羊身上”,增加民众生活成本。但这似乎并不需要担心。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表示,研究推进环境税,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正税清费。这被认为是环境税改革的总体思路。也就是说,在未来,环境税将逐步替代排污费,在短期内企业所负担成本并不会增加。
记者同时了解到,根据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指为进一步理顺环境税费关系,按照先易后难和分步推进的原则,选择成熟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同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3. 理清税收体系是关键
早在上世纪70年代,部分发达国家已开始实施环境税制度,具体税种包括生态破坏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垃圾税、塑料袋白色污染税等。而在我国,从业界专家开始提及到目前为止,环境税讨论至今已逾十年而始终“难产”。
环境税为何前路如此漫漫?
林明彻告诉南方日报记者,开征环境税需要其他税费体系相配套,而目前中国整体的税费体系尚不成熟。征收环境税,理清各项税费之间的关系是基础。
“开征环境税应先易后难,分步推进。”有专家认为,根据绿色税制的要求,需对中国现行税制进行微调,特别是调整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另外,推行费改税,将原先具有收费功能的收费改为环境税或能源税。之后,逐步开征独立环境税,如产品污染税、垃圾税、噪声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等。
草案还明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监测记录应当纳入国家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依法予以公布。
在林明彻看来,环境税征收的前提是,国家能够掌握企业排放物质种类和剂量的准确数据。他认为,此次草案修改中堪称实质性进步的是“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其中强调环境责任的落实,监察机构和人事任免机构可以介入。
另外,林明彻建议,环境税如若开征,所得税款应该投入到企业环保技术的创新以及环保设备的更新等。
这在此次草案中得到印证。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国务院将对所征缴的排污费用制定标准。草案言明,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不得用于管理工作的日常开支,更不得挪作他用。(来源:南方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