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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4年5月8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共识,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

 

    新修订的《环保法》在几个重要领域内都有所突破。

 

    第一个突破是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环境容量等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

 

    第二个突破是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新《环保法》规定,国家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三个突破是新《环保法》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环保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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