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环保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到污染企业关停,还有很长一段距离走。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介绍,因为是行政处罚,环保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或当事企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在行政复议期间,个人或企业的排污行为仍在继续,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让他们停止。另外,行政复议的时间往往较长,企业在此期间排污造成的环境危害没有办法避免。
怎么破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在本次环保法修订草案中得到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将上不封顶。
专家表示,这样一来,行政复议期间,企业违法排污不停的局面将得到改善。“查封设备后,排污马上就停掉了,企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在此期间,它不能再像以前一样继续排污。”
他们承担属地管理责任,但资源配置低难管好
淮安“向环保局长下跪”事件中,之前曾有记者去过淮安市环保局,把柴米河受污染的事情向工作人员进行了反映。但工作人员说,这是属地管理,他们能做的只是把领导批示过的投诉单,转到清浦区环保局去,其他的管不了。
对于环保问题的信访或举报,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是由属地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进行处理。一名基层干部坦承,现在无论是安全生产还是环保问题,各级领导都会强调“属地管理”,只要是发生在本区域的事,地方党委政府必须落实包保责任制,要包息访息诉,包措施落实,包协调到位,“属地管理”成了上级部门转交责任的代名词。
而承担了属地管理责任,基层环保部门因为环保执法资源配置不到位,存在“想管管不好”的尴尬现实。周生贤曾刊文称,基层环保部门被赋予的职能和担负的任务不匹配,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
在一些城市,由于技术用房严重不达标,上级配套的大批监测设备没有地方安装和存放,甚至还没有拆封。由于人力和设备不足,空气新标准、光污染、噪音、核辐射等环境监测领域能力薄弱甚至完全缺失,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建设还没有起步。2013年7月,珠江上游的广西贺州市发生水体镉、铊等重金属污染事件,一度威胁下游粤港澳地区的饮水安全。记者实地走访发现,当地环保的硬件、软件设施滞后,难以胜任复杂的环保工作要求。贺州市环保局平桂分局负责人介绍,平桂分局可现场执法的工作人员只有6人,却要负责监管辖区803家工矿企业,同时还要监管发了“排污许可证”的规模养猪场近700家,“即使6名监察人员每天走访3家,那算下来光走访都要花一年多的时间,监管如何实现?”
怎么破
多名基层干部认为,依法将市直、区直部门部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权下放,破解基层有限权力、无限责任困局,才是长效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所在。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学者肖滨表示,下放了相应的权力,同时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资源利益分配。基层单位运作权力,需要相应的资源,如人力、财力,能不能保证?没有这种保证,就可能出现下放了权力,但基层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就增加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他们被双重领导,顶不住“阻碍经济发展”罪名
地方领导的干扰,也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环保执法的扑空。
环保部长周生贤曾坦言,由于地方环保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环保局长的“乌纱帽”攥在地方领导手中,一些热衷“数字政绩”,缺乏环境法制意识的领导,用“挪位置”、“摘帽子”等手段,直接干扰环境执法,环保局长“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
在甘肃省环保局纪检组长杨烨看来,目前情况下,环保部门在产业结构布局、产业政策制订方面的确无能为力。那些易产生污染、破坏环境的项目、工艺,往往都关乎当地经济发展大计,能给地方带来巨大收益。环保部门无权直接决定它们的命运。对它们的评价、监管等工作,也都会面临地方利益的巨大压力。在不少地方政府领导的眼中,经济发展指标远比环境指标重要得多。“阻碍经济发展”的罪名是天大的罪过,环保部门没法不开绿灯配合地方工作。另一方面,基层环保部门的干部任免、经费供给等都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些地方政府近乎崇拜的“GDP”情结,让人、财、物均受制于其的环保部门,在一些污染项目上马和污染企业的执法上,为污染项目和企业“背书”,因而有关环保部门及人员的涉及贪腐案件并不鲜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