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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厅要求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严禁以罚代停

  发布日期:2013年4月11日

 

    4月10日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从现在开始,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违法建设、未落实“三同时”(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停建、停产的,严禁以罚款取代停建、停产措施。

 

    省环保厅要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测频次至少每旬一次,对一般污染源的现场监测频次不得少于每月一次,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对一般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污染源现场监测频次至少每月一次。另外,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重点污染源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对一般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至少每月一次。

 

    通知指出,对未按要求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保厅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对于未按要求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导致辖区内发生环境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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