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监测活动、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省、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中长期规划,统一规划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依法报批和备案后公布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监测机构提供服务。此外,对于破坏监测设施设备及其通信线路、在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测监督管理职责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
条例草案还列举了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不得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约定监测费用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排污单位对其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义务和不得从事的行为,排污单位擅自变动、拆卸、关闭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操纵、干预、破坏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和排污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倪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