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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通知要求,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须扩大公开范围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8日

 
  环境保护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环境信息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环保信息——上市环保核查须公开

  《通知》要求,申请核查公司需主动公开环保核查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名称、行业、所在地、生产及环保基本情况等。

  此前的2010年7月,环境保护部曾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大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公开力度,但仅要求公布核查程序、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

  此次环境保护部下发的《通知》,对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公开的要求更为全面具体,要求各地公开上市环保核查整个规章制度,不仅包括核查程序,还包括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同时,《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公开核查工作信息,包括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明确要求申请核查公司需主动公开环保核查相关信息。

  重大事件——要及时公布处置情况

  《通知》称,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

  《通知》明确,加强环境核查与审批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通知》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予以全面主动公开。公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固体废物进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条件、时限、结果等信息。

  《通知》还特别提到要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置情况,其中明确,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大督促指导和通报力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公开透明度。

  空气质量——74城市年底发布信息

  《通知》要求,全面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时准确发布监测信息。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要求,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等74个城市开展监测,12月底前对外发布信息。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底前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并公开信息。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按新标准要求发布监测数据。

  为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通知》要求,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类环境质量信息,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现每4小时一次的实时公开,发布《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数据以预报和日报方式定期公开。

  此外,《通知》还要求发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依法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公开每年度的“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年度定期发布《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做好全国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的信息公开工作。(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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