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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环境保护中应尽相关义务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7日

 

    自新环保法开始实施以来,本报对法律中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深入解读,受到了市民的欢迎。今天,我们将为您解读新环保法中关于公民日常生活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

 

    公民在环境保护中应尽相应义务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环境保护事关全社会,需要公民的参与。公民在环境保护事业中,不应该是一个旁观者,而应当是实际参与者。只有动员全体公民,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环境保护事业才能取得****的实效。因此,公民在环境保护中,除了依法享受权利外,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具体体现在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和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作为国家的公民,毫无疑问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这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仅包括那些单独针对公民行为的义务性规范,也包括公民作为经济主体,或者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参与经济生活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规范。

 

    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国家会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法律法规的授权,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公民负有配合义务,不得随意阻挠、干预、抵制等。

 

    比如,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就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妨碍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务,更不得以暴力手段抗拒。再如,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对有关政府依法实施的限产、限行等措施,任何个人都负有配合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活废弃物科学分类,是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基础和前提,做好了分类工作,将大大减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成本,有利于防治废弃物污染环境。对公民而言,将生活废弃物分类放置,往往只是举手之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日常生活给环境造成的污染也越来越多。比如,大量一次性消费品的盛行,餐厨垃圾的不断增加,过度包装的普遍存在,等等,都给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因此,为减缓环境的负担,公民负有相应的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提倡绿色消费理念,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不断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三同时”制度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关于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体现在了新环保法的第四十一条。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密相关,是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国务院1998年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三同时”制度作了细化。

 

    同时设计是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落实防治污染设施的投资概算。同时施工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纳入项目施工计划,保证其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同时投产使用是指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把防治污染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时投入运转。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为今后整合环保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留下余地。根据新环保法的第45条的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今后可考虑将“三同时”验收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衔接。

                                                

                                                      (本文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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