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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发布日期:2012年8月29日

 
  中国环境报记者 郭薇 8月27日北京报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8月27日-31日在京举行,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被提请审议。这部法律的修改能否扭转依然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进一步强化污染治理的法律保障,颇受期待。

  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8月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汪光焘说,从1979年试行到1989年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立法目标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同时确立了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一系列基本制度。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各领域特点,相继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草原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节约能源法等20余部法律,不断改进和完善了我国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制定的,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汪光焘说,本次修改的指导思想是,明确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法律制度,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这次环保法修改主要有4方面:

  第一,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现行环保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这次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了监督检查措施,内容包括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以及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第二,修改了总则,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又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现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是上世纪80年代确定的,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草案适应当前时代要求,特别是将现行法第四条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规定,修改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是立法思想和原则的一个重大调整。

  第三,完善了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草案主要补充完善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污染防治、总量控制等基本制度,完善了有关具体措施。

  第四,进一步明确了企业责任。草案从明确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出发,完善相应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责任制度。

  他说,修改后的法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七条,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二十一条,新增四条,合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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