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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

  发布日期:2014年6月11日

 
    新《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就对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境保护法的直接目的;保障公众健康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任务,也是环境保护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我国新时期的发展观和基本理念,是对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的重大修改。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间逐步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集中显现。当前保护环境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从源头上扭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

 

  环境污染不仅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如何通过改善环境质量来保障公众健康,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这次修订,将原《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中的“保障人体健康”修改为“保障公众健康”,反映出立法者不仅关心公民个体健康,而且关心作为群体的公众健康。

                                                    

                                                      (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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