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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要抓好四个环节

  发布日期:2014年6月4日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了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改变了以往环境保护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模式。笔者以为,要加强公众参与,必须把握好以下4个环节。

 

  以预案参与为前提,依靠公众智慧把好源头控制关。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公众参与的要求,笔者认为在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点项目的酝酿阶段,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前制定环保预案,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及采取的预防措施,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在方案出台前,必须邀请公众代表参加环保预案可行性论证会。在方案落实前,要以适当方式将环保预案公布于众,公众不认可的环境决策决不能出台。对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敏感问题,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以过程参与为关键,依靠公众力量构建监管新格局。近年来各地发生了一些环境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的背后,既有公众缺少相应环保知识的原因,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决策和管理中忽视公众参与,致使这一环节缺失的原因。正是由于建设项目前期没有让公众有效参与,造成信息传导闭塞,才导致这些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建设公众参与的载体,把握好公众参与的时机,畅通风险沟通的渠道,充分听取民意,了解民声。不仅仅是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才了解相关信息,而是要在前期就让公众参与到决策之中。通过事前介入、事中把关、事后监管,构建环保部门与公众之间相互信任、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新型环境监管机制。

 

  以末端参与为保障,发挥公众代表的力量,共同构筑起污染防火墙。建设项目“三同时”和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对防范环境风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果这些环节失守,势必留下环境污染隐患。为此,应当邀请与此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群众代表参加,把好这道屏障;吸收公众代表参加环保部门的污染案例听证会;对环境污染案件和环境经济纠纷的处理,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处理意见要以听证会的方式与群众见面,对公众不认可的处理不能盲目做出决定。

 

  以行为参与为根本,依靠公众自律汇聚环保正能量。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这标志着全民环保时代的到来,标志着从新法实施之日起,个人的污染减排将不再仅仅是公民的自愿行为,而是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因此,各地要面向社会、面向公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法制观念,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同时,要制定环保行为规范,明确公众自身的环保责任和义务,实现监督参与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结合。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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