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乃翔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市政府关于加强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意见(试行)》。
作为苏州太湖新城的灵魂,太湖苏州湾既是太湖的主要出水通道,也是太湖新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承担着行洪供水、生态保护、新城景观、交通旅游等综合功能。依据市地名办公布的范围,太湖苏州湾东至吴江区东太湖大堤,南至太浦河口一线,西至吴中区东太湖大堤,北至东太湖梢的东太湖水域,水域面积超过120平方公里。
该《意见(试行)》明确,市水利局为太湖苏州湾水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市水利局将建立专门的太湖苏州湾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方面的管理。《意见(试行)》还明确,太湖苏州湾每年设立封湖禁渔期,禁渔时间从2月1日至8月31日,禁渔范围为整个水域;禁止非法填堵、缩小湖区水域面积,侵占湖面和岸线; 禁止向湖区水域排放和倾倒生产、生活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污染物;禁止擅自围网养殖;禁止住家船、拾荒船等非运输无证船舶停靠、出入;在湖区水域种植各种水生植物,应当符合行洪通航、水体保护和景观等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管理。 周乃翔强调,太湖苏州湾是苏州的一个品牌,要注重苏州湾规划协调,加强区域基础设施的对接、保护责任的分担,进一步落实管理职能,推进苏州湾品牌的共建共享。要进一步完善《意见(试行)》,把生态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太湖苏州湾的所有行为都要服从于生态保护。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草案)》。该《办法(草案)》明确,编制发展规划应当履行前期准备、拟定草案、衔接与论证、征求意见、审核与批准和公布等程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应当在规划期第三年进行中期评估,规划期满进行总结。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