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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污水处理突出哪些重点?

  发布日期:2012年7月24日

 

 

“十二五”污水处理突出哪些重点?
时间:2012-07-24 09:09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张文静 王东 吴悦颖

 

 

      “十一五”生活污水处理现状

      阅读提示

      “十一五”期间,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无论在建设数量和污水处理能力上,还是在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上都有显著提高。

      2010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处理污水量达318亿吨,较"十五"期末增长114%。

      1、我国生活污水排放现状

      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市和县城的污水排放总量已达到450.8亿吨。其中,657座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为378.7亿吨,1633座县城污水排放总量为72.1亿吨。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农村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极大改变,农村生活污染对环境的压力越来越明显。但是,目前对于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的统计还是空白。据测算,全国农村每年约产生生活污水量90多亿吨,人粪尿年产生量为2.6亿吨,绝大多数没有处理,直接排放。

      2、“十一五”全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十一五"期间,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无论在建设数量和污水处理能力上,还是在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上都有显著提高。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2832座,总处理能力达1.25亿吨/日,较"十五"期末翻一番。"十一五"期间,全国累计新增污水处理厂2000余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超过6500万吨/日。全国96%的设市城市、65%的县城均已建有污水处理厂。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每个县(市)均建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目标。此外,"十一五"期间建设完成城镇污水管网约6万公里。截至2010年底,管网总长度超过15万公里,较"十五"期末增长了约60%。在再生水设施建设方面,截至2010年底,我国再生水生产能力达到1082.1万吨/日,实际再生利用总量923万吨/日。

      3、我国生活污水处理现状

      2010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处理污水量达318亿吨,较"十五"期末增长114%。据统计,2010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削减化学需氧量920万吨。与2005年相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500万吨,占"十一五"期间全国新增削减总量的70%以上,为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及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做出了巨大贡献。

      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目前还没有全面开展工作。但是,环境保护部十分重视农村环保。部长周生贤在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等多次重大会议上都对农村环保工作的重点、难点做了重要阐述。2008年,环境保护部与日本环境省在东京签署《关于合作实施小城镇分散型污水处理示范项目的备忘录》,在中国开始进行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试点示范项目研究。截至目前,共在河北、黑龙江、山东、江苏、重庆、云南、新疆等地建设了十余处示范项目。其中5处示范项目已经竣工并稳定运行,其成熟的经验也已经得以推广。

      我国生活污水处理的问题

      阅读提示

      我国生活污水处理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管网配套相对滞后、重水轻泥现象普遍、升级改造十分迫切、污水再生利用程度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管理仍需加强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还未大范围开展。

      生活污水处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管网配套相对滞后。“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管网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数量和处理能力相比,其建设速度相对滞后。2005~2010年间,城市配套管网建设的增长速度均低于污水处理能力的增长速度,年均相差3~5个百分点。县城及建制镇的管网不配套问题更加突出。从“十一五”总体来说,配套管网增速落后于污水厂能力建设增速约26个百分点,落后的幅度有越来越大的趋势。

      重水轻泥现象普遍。我国污泥处理起步较晚,且早期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普遍存在“重水轻泥”现象。目前,我国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已达到3100多座,设计处理生活污水能力达到1.39亿吨/日。产生含水率80%的污泥2000多万吨/日,但只有10%左右通过堆肥技术处理后回用到土地。另外有20%采用卫生填埋,还有少量采用焚烧、建材利用等方式进行处置。其余的70%都只是随意外运、简单填埋或者堆放,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且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成果。污泥处理处置能力不足、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投入不足、责任主体不明、监管缺位等原因都对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造成了直接影响。

      升级改造十分迫切。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按一级B标准设计的污水处理厂有1500多座,按二级标准设计的污水处理厂有600多座,两者合计污水处理能力近1亿吨/日,约占全国总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80%。根据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体时,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同时,部分地方标准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要求也比国标更为严格。为了达标排放,许多“十一五”已建污水处理厂不得不进行处理工艺升级改造。

      污水再生利用程度低。我国水资源短缺,且分布严重不均,进一步加剧了不少地区的水资源短缺程度。目前,正常年份全国每年缺水量400亿立方米,有400余座城市供水不足,严重缺水的城市有110座,近2/3的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但是,污水再生利用情况与水资源短缺的现状并不匹配。截至2010年底,我国形成的污水再生利用生产能力1082.1万吨/日,实际再生利用总量923万吨/日,不到全国城镇污水处理总量的10%,污水再生利用空间仍然很大。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管理仍需加强。目前,我国污水处理能力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区域、大型城市、城市市区、县城中心镇等地区,城市卫星城、县城一般建制镇及中西部县(市)等地区的污水处理能力相对不足,污水处理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于已建污水处理厂,在运营管理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仍有部分污水处理厂难以稳定达标,甚至还有一些污水处理厂存在偷排漏排的现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还未大范围开展。据统计,我国总计有乡镇45412个,乡村人口达91960万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十分缺乏,大部分农村生活污水还处于直排状态。由于农村人口分散,配套管网建设缺失、运行维护人员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监管困难等原因,要进一步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还面临相当大的困难。
      “十二五”生活污水处理思路

      阅读提示

      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重视污泥安全处理处置、加强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按需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加强监管和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十二五”期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对水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生活污水处理形势依然严峻。应继续抓住水量、水质、监管、农村等4个方向,以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重要抓手,继续推进全国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第一,抓水量,通过完善污水管网,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率,使污水处理设施发挥****效益;第二,抓水质,通过污水处理设施改造,降低出水污染物浓度,达到改善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的目的;第三,抓监管,以保证投运污水处理设施规范运营,杜绝偷排、漏排和污泥随意堆放等现象;第四,抓农村,鼓励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或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设施,以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

      主要措施有:

      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通过推广网格化的城市精细管理模式,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大力推行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管道系统,提高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以及城镇污水收集率。对于已建污水处理厂,通过完善管网,解决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匹配的问题,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对于在建和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充分做好污水管网布设与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配套的评估工作,使污水处理厂的环境效益****化。

      重视污泥安全处理处置。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监管力度,要求规模大于1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推行污泥外运的三联单制度。以“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为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地利用、污泥农用、填埋、焚烧以及综合利用等方式使污泥得到安全处理处置。同时,将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与污染物总量减排挂钩,对于污泥未妥善处理处置的污水处理厂,酌情倒扣其污染物减排量。

      加强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重点改造设市城市和发达地区、重点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污水处理厂。其他地区根据实际需求开展升级改造工作。预计“十二五”期间,全国规划范围内的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为2611万吨/日。其中,设市城市2038万吨/日,县城527万吨/日,建制镇46万吨/日。东部地区794万吨/日,中部地区1318万吨/日,西部地区499万吨/日。

      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在缺水少水的地区,应大力发展再生水回用技术,将再生水利用至工业、市政、景观等领域。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处理站和加压泵站。在具备条件的机关、学校、住宅小区新建再生水回用系统。加快建设尾水再生利用系统,鼓励回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用水等。到2015年,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以上。

      按需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加强监管。“十二五”全国各县均应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东部、中部地区应逐步将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重点建制镇纳入污水处理范畴,推进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到2015年,污水处理率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城区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地级市达到85%,县级市达到70%,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30%。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应根据不同发展阶段、水平和污水处理实际需求确定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规模,并从总体上合理控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增长速度,提高发展质量和效果。强调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平衡发展,防止出现部分地区能力过剩,部分地区又存在能力不足的局面。

      对于正式投运的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监管。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强化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比对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加大对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力度,加强对违法污水处理厂的处罚力度。

      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鼓励乡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将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的村庄要推进分散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优先支持重点流域、区域和扶贫开发重点县内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推行“以片为主、点片结合”的治理模式。在居住集中区域及其周边,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对居住分散、经济条件差、边远地区的村庄,推广分散型、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模式。鼓励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覆盖范围向周边村镇延伸,实现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共享共用。进一步开展农村集镇生活污水总量减排试点工作。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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