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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湖北重构全省空间格局

  发布日期:2013年4月7日

 

全省45%的区域划为重点生态功能区,不考核GDP指标

 

    “到2020年,湖北省18.59万平方公里国土空间开发要基本形成城市化、农业、生态安全三大战略格局。”湖北省政府日前首次发布的《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荆楚每一块土地科学规划、定位,重构全省空间布局。

 

    划定四类主体功能区

 

    《规划》是湖北省第一部国土空间开发规划,将全省103个县级行政区划分为重点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四类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三大战略格局,即构建以“一主两副、两纵两横”为主体的城市化战略格局,以“三区七带”为主体的农业战略格局,以“四屏两带一区”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

 

    湖北省重点开发区域分为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域和省级层面重点开发区域。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域涉及9个市共28个县(市、区),主要位于武汉城市圈的核心区域。这一区域的功能定位是: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中心,限制开发区域与禁止开发区域超载人口的吸纳地,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的重要支撑。

 

    省级层面重点开发区域涉及7个市州共16个县(市、区),包括襄阳市、十堰市、随州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恩施市等地区。定位为区域性先进制造业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基地和物流集散基地,为全省经济持续增长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限制开发区域分为两类:一类是农产品主产区,一类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其中,国家层面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大别山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武陵山区生物多样性与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三峡库区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总面积约8.11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43.65%。省级层面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鄂东南幕阜山区,这一区域面积占全省的1.92%。

 

    不同区域考核各有侧重

 

    划分主体功能区后,如果被“限制”或“禁止”发展,绩效考核怎么办?湖北省相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对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实行不同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这也意味着,今后不以GDP“论英雄”。

 

    对重点开发区域,将实行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绩效评价,综合评价经济增长、吸纳人口、质量效益、产业结构、资源消耗、环境保护以及外来人口公共服务覆盖面等。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非农产业就业比重、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用水量、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率、“三废”处理率、大气和水体质量、吸纳外来人口规模等指标。

 

    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重点强化对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弱化对工业化、城镇化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大气和水体质量、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率、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生物多样性等指标,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投资、工业、农产品生产、财政收入和城镇化率等指标。

 

    对农产品主产区,实行农业发展优先的绩效评价,要强化对粮、棉、油等农产品保障能力的评价,弱化对工业化、城镇化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价,主要考核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民收入等指标,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投资、工业、财政收入和城镇化率等指标。

 

    对于禁止开发的区域,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按照保护对象确定评价内容,强化对自然文化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的评价。主要考核依法管理的情况、污染物“零排放”情况、保护目标实现程度、保护对象完好程度等,不考核旅游收入等经济指标。

 

    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能力

 

    为保障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顺利实施,湖北省配套出台包括财政、投资、产业、土地等政策。

 

    湖北省将加大省级财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提高对农产品主产区的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比例,加大各级财政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力度。鼓励探索建立地区间横向援助机制,生态环境受益地区应采取资金补助、定向援助、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内国家和省支持的建设项目,湖北省将适当提高省政府补助和贴息的比例,逐步降低市、县政府投资比例。对重点开发区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对限制开发区域,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

 

    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国家鼓励以外的投资项目,湖北省今后将实行更加严格的投资管理。其中限制开发区域内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按照禁止类进行管理,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对限制开发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要通过设备折旧补贴、设备贷款担保、迁移补贴、土地置换等手段,促进产业跨区域转移或关闭。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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