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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无废城市细胞”建设鼓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年3月6日

 

 

      2月22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中山市“无废城市细胞”建设鼓励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无废城市细胞”建设鼓励工作的组织实施,鼓励对象为中山市内完成建设工作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无废城市细胞”,具体包括“无废园区”“无废工厂”“无废酒店”“无废餐馆”“无废商场”“无废公园”“无废学校”等。

      详情如下:

      中山市“无废城市细胞”建设鼓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中山市“无废城市”建设,鼓励各类“无废城市细胞”积极创建,促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提高绿色生产和生活水平,根据《中山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无废城市细胞”建设鼓励工作的组织实施,鼓励对象为中山市内完成建设工作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无废城市细胞”,具体包括“无废园区”“无废工厂”“无废酒店”“无废餐馆”“无废商场”“无废公园”“无废学校”等。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开展“无废城市细胞”建设与验收申报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依法设立,证照齐全,存续期满一年,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提供近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信贷、债券等逾期,担保的企业、个人违约等,提供截止申请当天“信用中国”网站(.cn)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4.近三年内或成立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事故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未受到安全、环境、质量主管部门处罚。

      (二)进行申报的工厂、园区内的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或处置、披露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要求,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证。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被列为环保警示企业或信用不良企业、未出现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抽查不达标情况。

      第四条 鼓励原则

      遵循“无废城市细胞”建设主体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选出一批“无废城市细胞”建设成效显著的园区、工厂、酒店、餐馆、商场、公园和学校,对其进行公开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鼓励方式

      (一)对完成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无废城市细胞”分别授予“中山市无废园区”“中山市无废工厂”“中山市无废酒店”“中山市无废餐馆”“中山市无废商场”“中山市无废公园”“中山市无废学校”等称号并授牌。市无废办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通报表扬。

      (二)对完成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无废城市细胞”给予奖补,具体奖补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与市财政局商定。

      (三)鼓励金融机构为“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单位在通过考核验收后三年内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

      (四)通过考核验收的“无废工厂”,纳入下一年度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组织实施单位

      中山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废办”)负责全市“无废城市细胞”建设与申报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和执法局、市教育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按照职能分工配合落实,“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的建设和申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无废园区”“无废工厂”的建设与申报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无废酒店”“无废餐馆”“无废商场”建设与申报工作;市城管和执法局负责组织“无废公园”建设与申报工作;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无废学校”建设与申报工作。

     第七条 组织实施流程

      (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印发中山市“无废城市细胞”建设与申报通知。

      (二)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向相应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各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无废城市细胞”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单位,根据“无废城市细胞”建设方案完成建设后,向相应的职能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各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无废城市细胞”建设成果开展验收。各职能部门每年12月底前汇总当年“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及验收名单至市无废办。

      (四)通过验收的“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单位名单、星级、鼓励方式和标准等信息在官网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按照公示结果,市无废办向“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单位授予相应称号并授牌,市无废办向“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单位发放奖补资金,市金融局协调金融机构为“无废城市细胞”建设单位的绿色信贷提供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企业纳入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八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山市“无废城市细胞”建设申请材料包括: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无废城市细胞”建设申请表;

      3.“无废城市细胞”建设方案。

      (二)中山市“无废城市细胞”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无废城市细胞”建设总结报告;

      2.“无废城市细胞”评价指标体系自评表;

      3.工厂或园区如有相应设备、设施投资的,应提供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购置安装或建设的佐证材料,并提供“无废工厂”或“无废园区”建设总投资及相应的票据资料。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附则

      本细则由市无废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

      编辑:林醇
      来源: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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