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星球—Banner
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服务中心 活动专题 政策法规 环境文化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服务电话:010-64129883

新闻资讯
助推绿色低碳转型 气候投融资顶层设计出台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0日

 

 

  《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突出气候投融资的“气候属性”,强调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和标准的“统筹协同”,坚持气候投融资的“市场导向”,推动气候投融资的“创新实践”。
  习近平主席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代表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大方向,是保护地球家园需要采取的最低限度行动,各国必须迈出决定性步伐。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对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促进作用,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助推作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10月26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
  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全球粮食安全、水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基础设施安全以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长期的重大威胁,既会给全球生态系统带来不可逆的损害,又会对全球经济造成重大打击,甚至会引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地区冲突。我国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损害更为显著,我国40%以上的人口和5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GDP)集中在沿海地区,海平面上升、极端气候事件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巨大。
  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说,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投融资作为关键驱动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解决因气候资金供需矛盾而制约我国绿色低碳转型、国家目标任务落实的突出问题,亟须加快构建以气候目标为导向的投融资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主体作用,激励和动员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注入全新动力。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实现新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最高峰值(以下简称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的必然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22年,营造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建设有序推进,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启动并初见成效等;到2025年,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投资、金融、产业、能源和环境等各领域政策协同高效推进,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规模明显增加等。
  “《指导意见》提出的2022年、2025年气候投融资主要目标及相关建设,是与提前达峰及实现碳中和需求相匹配的。”能源基金会战略规划及低碳转型项目主任傅莎说,但这两个目标更多是从定性而不是从定量的角度来描述,包括建成怎样的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标准体系、地方试点实践、引导民间和外资进入等。接下来,出台大量配套的政策和标准、落实地方实践等都需要时间,最终能实现怎样的目标,还有待实践检验。
  将构建政策体系和完善标准体系
  《指导意见》共提出五方面15项举措,其中包括加快构建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气候投融资标准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引导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深化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
  李高说,《指导意见》突出气候投融资的“气候属性”,强调气候投融资相关政策和标准的“统筹协同”,坚持气候投融资的“市场导向”,推动气候投融资的“创新实践”。
  “构建政策体系和完善标准体系是《指导意见》的重中之重。指导意见在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方面强调了协同,包括与现有绿色金融政策、标准的协同,与其他宏观和行业部门产业政策协同等,这也是《指导意见》后续能发挥作用的关键点。”傅莎说,国内现有的绿色金融政策和标准体系中,“气候属性”并不凸显。因此,通过《指导意见》来强化气候变化概念,并将之植入到现有绿色金融政策和标准体系中非常重要。比如通过金融机构引导相关资金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将气候风险因素纳入金融部门的宏观和微观风险管控机制中,对现有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提出指导性意见等。
  《指导意见》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外资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中指出,强化对撬动市场资金投向气候领域的引导机制和模式设计,支持在气候投融资中通过多种形式有效拉动和撬动社会资本,鼓励“政银担”“政银保”“银行贷款+风险保障补偿金”“税融通”等合作模式,依法建立损失分担、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机制,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傅莎说,《指导意见》鼓励“政银担”“政银保”等合作模式。气候投融资更强调公共部门的撬动作用。这是由于应对气候变化还存在尚未商业化的领域,政府的撬动作用尤为重要。根据《指导意见》,再通过地方试点方式,引导地方相关部门探索适合本地情况的创新投融资模式,助推绿色低碳发展。
  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
  我国绿色金融产业发展迅速,绿色金融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据中国人民大学发布的《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研究报告(2020)》,截至2019年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达10.22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5.4%。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说,据估算,要实现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2020年资金需求峰值为2.56万亿元,“存在明显的资金缺口”。
  为引导资金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指导意见》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机构及资本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探索运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和业务等。
  傅莎说,目前,在国内试点省市碳市场里,与碳排放相关的碳远期、碳质押等衍生金融产品也有一些探索,同时广东也探索过发展碳期货。但总体来看,碳期货尚未在全国碳市场顶层设计中得到充分考虑。
  李高则表示,根据《指导意见》,下一步生态环境部会将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向地方和行业分解,鼓励金融机构对地方和行业落实减排目标加大支持力度。“为此,我们将着手建立国家自主贡献项目库,推动气候项目的产融对接。”生态环境部将加快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扩大交易主体范围并适时开发碳金融衍生产品,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有效、明晰的碳价格,为企业和金融机构进一步推动绿色低碳投融资奠定基础。加强气候投融资的国际合作,将继续与各国和各国际组织开展气候投融资的交流和合作,不断贡献气候投融资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上一篇:青海形成生态气象观测格局
·下一篇:生态环境部召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