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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面清理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

  发布日期:2020年8月29日

 

 

浙江省要全面清理在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到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置工作,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浙江省政府指出,各地要分类精准施策,妥善处置人工繁育场,对属于禁食野生动物范围的,停止养殖;对能够转为科研、医药、医用、展示、饲料原料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能用尽用。
  此外,列入国家、省级药品标准或规范的药用野生动物,如乌梢蛇、银环蛇、蕲蛇(五步蛇)、蝮蛇(短尾蝮)、赤链蛇、眼镜蛇、中华蟾蜍等,有史可查、有市场需求、有区域特色、有显著药用保健功效的物种,繁育场可继续养殖供药用。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各地对因政府行为关停的合法人工繁育场,以及因为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失的,要给予合理补偿。
  浙江省政府指出,各地要积极引导人工繁育场转型转产,要制定“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等帮扶方案,尽量发挥人工繁育场原有场地设施、技术设备和人员等作用,妥善做好人工繁育场的转型转产和帮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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