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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多条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日期:2020年3月5日

 

    南国都市报、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3月4日讯(记者 张野)为全力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3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措施》。

  对于应对疫情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 “告知承诺制”审批。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补办相关手续。

  对于脱贫攻坚补短板、生产生活必需、保障城乡运转等重点领域项目以及自贸港建设迫切需要的省重点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对2月1日至5月底前新增的种养业项目,暂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可先动工建设生产;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按“告知承诺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审批时限得到压缩,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采取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原则上重点领域项目暂不进行技术评估。

  疫情期间,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许可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到期后自动延续经营许可。延续时间不计入新的许可时间。因疫情影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按疫情影响的时间延长验收时限。排污许可证到期仍可有效使用。

  对于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的,已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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