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网讯 (株洲日报记者 廖明)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相差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曾饱受诟病。这一问题今后将得到改变。《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简称《基准》)日前正式下发执行。
2月26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基准》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9大类,梳理出30多条法律法规,为200余项具体环境违法违规事项,明确处罚依据和方式,对环保行政处罚实行“一口价”,把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避免“同案不同罚”“人情案”等情况出现。
同一违规违法情节,同一处罚结果
李成景是我市一家金属加工制品企业的负责人,《基准》的发布执行让他倍加关注。“以前,环保部门没有细化处罚标准,监管也不像现在这么严,做出的处罚有时令人难以信服。如今,实行‘一口价’之后,再也不用担心被过度重罚重处了。”李成景说。
按照《基准》规定,对同一情节和性质的违法行为实施“一口价”,即同一处罚标准,不存在浮动空间。对于违反了相应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事业主来说,对照这个《基准》就知道应该接受何种程度的处罚。
翻开《基准》可以看到,企业的违法行为按照其后果被细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每个档次都有相应的处罚标准。
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2万元到20万元,自由裁量的空间相对比较大,但是分成4个档次之后,每个档次之间的金额相差缩小,自由裁量空间就小了。
“这相当于把罚款的上线下线拉近了,可操作的范围就几乎没有了。”市生态环境局法宣科科长文红武说。
“以前对处罚金额的认定也有一系列较规范的流程,但再谨慎、小心,也难免被人钻空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说:“现在,每种违法行为罚多少钱,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对我们来说,这不仅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
文红武还提到,《基准》把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都纳入其中,并且订好罚款标准,执法人员只要按章办事就行。而法规人员审核案件时,只要把《基准》拿出来一查,也就知道案件处理是否规范。这样做,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主动整改、消除危害可从轻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在《基准》当中,自由裁量标准采取综合分析的原则,进行行政处罚时,以上违法情节都将被纳入考虑的范畴。
例如,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等行为,可考虑从轻处罚。
反之,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有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聚众围攻执法人员;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等行为的,按照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标准,实施顶格处罚。
文红武称,新版《基准》的修订、发布和施行,是我市环境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本次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开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防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既可保护执法对象,更可保护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作者:廖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