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3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法依规构建我区社会诚信体系,完善跨地区、跨部门和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助力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办法》的编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办法》规定了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方法和标准,明确了信用等级、信息公开、异议处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规范了参评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法》实行分级管理,上下联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未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办法》实行加减结合,动态记分。依据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对参评企业进行加减分,通过设置加分、扣分信息有效期,实现参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动态管理,使评价结果更科学。
《办法》实行等级评价,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从优到劣等依次为:“守信”、“普通”、“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守信”、“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公示、公开和向有关部门推送,采取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普通”、“一般失信”企业不进行推送,但可查阅、并点对点告知。
《办法》实行评价智能化,科学高效。《办法》明确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评价管理水平,通过建立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有效利用生态环境系统现有数据和资源,在确保信息来源可靠、渠道畅通、获取及时的条件下,实现信用评价的数据归集、管理、评价和推送。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解读可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政策法规、规章、标准”目录下“规范性文件”专栏查阅和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