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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畜禽粪污全部还田猪场不需申领“排污证”!严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由限制、压减生猪产能

  发布日期:2019年9月11日

 

9月6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

值得注意的是,会上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强调保障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是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并表示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各地严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名义,利用禁养区划定搞“一刀切”。对“一刀切”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

与此同时,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猪十条”。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

综合生态环境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9月6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出席会议并讲话。李干杰强调,保障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是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深入贯彻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进一步严格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有力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

李干杰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畜禽养殖产业发展及生猪生产供应保障工作,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对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作出专门部署。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领会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依规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为稳定生猪生产提供有利条件。

李干杰强调,要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开展禁养区划定范围过大、限制散养户、不允许建设通过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无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建立分县工作台账,全面核实禁养区有关情况。

同时,还要一并排查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由,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等问题。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做到立行立改,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生态环境部将把这些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适时开展专项行动。要加强政策支持,对禁养区内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技术指导与帮扶,着力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各地在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任务时,要立足实际,切实做到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依法监管,严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名义,利用禁养区划定搞“一刀切”。对“一刀切”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对确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清理代替治理”等简单粗暴行为和敷衍应对做法。

李干杰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禁养区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加大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支持力度,共同服务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加大工作投入力度,全力推进,务求实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推动、亲自落实。要与农业农村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稳定生猪生产、化解重大风险过程中,做到及时沟通、共同研究、严密部署、共抓落实。要加强督查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和存在虚假整改、敷衍整改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视情开展专项督察,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于康震表示,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是当前的硬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主动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兼顾生猪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好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合理布局新增产能、大力发展清洁养殖、加强行业准入管理等工作。通过科学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健全标准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加强技术推广、建立市场机制等举措,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会议采取视频会方式召开。在生态环境部机关设立主会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设立分会场。

会议由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主持。

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生态环境部机关各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各地要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菜篮子”骨干基地建设,多渠道组织生猪及其产品货源,加强商业储备,保障猪肉

市场日常供应。支持引导销售企业在生猪价格相对平稳的“窗口期”,进一步扩大储备规模,提升后期市场价格调控能力。要提前谋划组织,全力做好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重要时点的保供稳价工作。要落实生猪活体储备和冻猪肉储备,有序轮换出场(库),根据我省缓解猪肉市场价格周期波动调控预案,合理安排冻猪肉投放时机、节奏和力度,着力保障在校学生等重点群体的猪肉供应。要充分利用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作用,及时启动平价商店销售机制,做好平价商店的猪肉供应、资金保障,确保平价猪肉不断档、不断供。要通过合理方式引导市场替代消费,加大水产品、禽肉、牛羊肉调运和市场投放力度。〔省发改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粮储局等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两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要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市场稳定有序。(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等负责)

二、稳定生猪生产规模

按照“总量控制、自求平衡”原则发展生猪生产,确保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生态环境的高颜值。各地要全面落实生猪生产基本保障任务,进一步优化生猪产业布局,科学调整辖区内各县(市、区)养殖量,养殖量不足的要立即指导在环境承载能力允许情况下依法增养补栏,支持标准化规模化养猪场发展,夯实生猪基础产能。(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要全面落实生猪及其产品市场供应基本保障任务,根据本地需求量,深化落实供求平衡,补足猪肉市场需求短板。猪肉净调入地要主动加强与净调出地的沟通衔接,尽快建立稳定的猪肉产销合作关系,签订生猪产品供应合同,实行契约化、常态化供应,供应合同要落实到具体养猪场。鼓励生猪产能短缺的主销区到主产区异地建设生猪生产基地,就地建设屠宰加工物流体系。探索建立销区向产区实施利益补偿机制,确保供应体系长效运行。要充分挖掘提升肉鸡肉鸭等家禽、牛羊兔等草食动物替代品生产能力。(省商务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三、加快生猪产业核心产能培育和提升

加快推进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和地方品种原种场备份场项目建设,支持开展种猪选育、重点疫病净化工作,提升生猪良种繁育能力。支持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标准化改造升级,在环境承载能力允许情况下引导依法增养补栏。支持建设大型标准化、生态化、智能化现代养猪场,着力提升全省生猪产业发展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高效生态养殖技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生猪出栏率。(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继续实施规模养猪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项目,并将非畜牧大县纳入支持范围,支持新建、改建规模养猪场粪污收集、处理、利用设施。(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等负责)

四、不折不扣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

各地要进一步压紧压实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的防控责任,全面落实现行有效的各项防控措施,严防新的疫情发生。强化监测排查,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消除疫情隐患。强化重点场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严防散养户违规饲养、反弹回潮,提高生物安全保护水平。强化餐厨剩余物监管,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入养殖环节。强化省际防堵,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实施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管理制度。强化屠宰环节监管,落实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派驻官方兽医制度,坚决关闭不合格屠宰厂(场、点)。强化联合执法,认真落实生猪及其产品准调管理制度和“点对点、批批检”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走私生猪产品、贩卖病死猪及其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农业农村厅等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

五、加快猪肉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各地要以猪肉销售区域全覆盖和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目标,加快推进建立与本地区生产销售规模相适应、上下游衔接的猪肉冷链物流体系,做到设区市有猪肉储备专库、县(市、区)屠宰厂(场)有预冷场所和冷库、乡镇有冷藏配送点、零售网点有冷柜,猪肉全程冷链运输,切实保证猪肉有序流通和质量安全。

对生猪屠宰、冷链物流和农产品零售企业建设冷库,配置冷藏运输车、预冷装备和冷柜等冷链设施,省直相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好相关补助政策,市、县(区)政府也要予以资金和政策扶持。(省商务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猪肉销区要积极引导屠宰、加工、销售企业到产区协作建设生猪标准化屠宰厂(场)和冷鲜肉流通配送体系,构建生猪主产区与主销区有效对接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逐步变运猪为运肉。支持储运猪肉第三方冷链物流仓储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发展集饲养、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的现代屠宰加工企业。落实仔猪、种猪及冷鲜、冷冻猪肉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省发改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粮储局、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公司等负责)

六、落实和完善生猪发展用地政策

鼓励生猪养殖用地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少占耕地、林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养殖规模确定,附属设施用地取消现行上限15亩的规定。简化生猪养殖用地用林审批手续,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猪场(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按规定备案。(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等负责)

各地要依法严格划定和调整禁养区,对在可养区因环保不达标而被停产的规模养猪场,要设定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允许业主整改达标后恢复生产;对可养区内需要升级改造的规模养猪场,在环境承载力允许的情况下引导依法在原场地范围内进行重建或改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七、加大财政金融保险政策扶持力度

对达标排放的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流动资金贷款给予2%贴息支持,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建设资金纳入贴息范围;对达标排放的年出栏2000头至5000头的规模养猪场,由省级财政对流动资金贷款给予2%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从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对规范建设的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其中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财政给予每个补助20万元;对非重点县,省级财政给予每个补助10万元。对规范建设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并配齐检测设备的生猪屠宰厂(场、点),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将能繁母猪保额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增加至800元,并积极扩大保险规模。将规模养猪场生产性贷款纳入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范围,简化程序、降低门槛,为符合环保条件的养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省财政厅、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困难的养猪场、屠宰加工、饲料加工企业等,金融机构不得停贷、限贷。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省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等负责)

八、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

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第一责任人。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目标任务,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统筹抓好工作部署、监督考核等工作。市、县(区)政府要组织落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任务,推进生猪稳产保供稳价措施落地,做好产销对接、冻肉储备等工作。各地要及时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警,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指导养猪场增养补栏,支持重点养猪企业扩大产能。(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要加强畜牧兽医体系建设,稳定基层畜牧兽医机构队伍,保障畜牧兽医工作相关经费。(省农业农村厅、人社厅、财政厅等负责)

九、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市场供应的合力。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改、商务、市场监管、统计调查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生猪生产、猪肉供应、市场价格调度监测机制,实行应急价格监测日采周报、畜产品价格周报、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养猪场生产情况月报,定期分析研判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动态。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制定指定通道管理制度并对外发布。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加大猪肉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用地的监督指导。农业农村、发改、财政、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好中央和我省确定的生猪稳产保供各项支持政策。发改、民政、财政、人社、退役军人等部门要落实好困难群体猪肉价格补贴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退役军人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金融监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银保监局等负责)

十、加强舆论引导

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引导养猪场尤其是大型养殖企业提振养殖信心,适时增养补栏。农业农村、卫健、发改、商务等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网上、网下舆情监控,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坚决打击故意造谣、传谣干扰生猪生产、非洲猪瘟防控、猪肉市场消费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发改委、卫健委、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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