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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办法

  发布日期:2019年8月30日

 

8月29日,记者从四川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我省近日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切实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要求。

为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2018年2月,我省印发《四川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办法》。近期,我省对《工作办法》在规范整改销号适用范围、原则、标准、流程和材料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形成《销号办法》。

“谁整改,谁销号。”四川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销号办法》适用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问题的整改销号。整改销号内容为整改方案和整改任务清单规定的整改内容。

根据《销号办法》,整改销号坚持三项基本原则。首先是坚持实事求是。各整改销号责任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对整改任务销号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销号资料,不得随意降低整改标准,坚决杜绝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确保整改成果经得起“回头看”和历史的检验。

其次是注重整改实效。各整改销号责任单位要认真对照整改方案和任务清单明确的目标、措施、时限等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逐条逐项抓整改,确保在销号时整改措施全部落实、整改目标全部实现,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最后是严格程序要求。各整改销号责任单位要按照“整改一项、核查一项、公示一项、销号一项、备案一项、公开一项”的原则,强化整改措施跟踪管理,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及时销号备案。

在整改销号管理方面,各整改销号责任单位要严把整改销号关,严防不讲标准、不求质量、随意销号、虚假销号现象的发生。省环保整改办将不定期对整改销号情况进行暗查暗访,对未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和整改未达序时进度的,视情况对整改销号责任单位采取全省通报、行政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四川日报 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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