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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谁污染谁治理 南通市企业(个人)赔偿逾亿

  发布日期:2019年6月26日

 

    (记者刘璐)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南通积极探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案例实践数与赔偿资金到账额均位居全国各地级市前列。昨天,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推进现场会在我市召开,交流学习南通经验。

    2017年9月,南通结合地方实际,在省内率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范围、责任主体、索赔途径、案例实践等。

    一年多来,我市在细化生态损害赔偿范围、扩大赔偿实施主体、创新损害评估方法、拓展修复执行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试点经验,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法获评第二届江苏省生态环境十大典型案例,被列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部省共建引领区建设试点项目。截至目前,全市共有53家企业(个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签订了首起128万元的个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涉案金额1.1672亿元,实际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保证)金逾1亿元。

    在一系列案件办理中,我市生态环境部门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者 “自行修复”或者 “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并创造性地设置履约担保内容,规定企业采取自行修复方式的,应按照修复工程预算的10%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到账后,索赔部门负责对修复进程、实效等进行监督,确保修复效果。通州区恒达工贸有限公司在未经环评审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水状聚合氯化铝净水剂生产,产生的废渣未经任何处理、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非法倾倒在厂区西侧平房北侧河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企业负责污染物的规范处置、场地污染调查、生态修复等工作,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如今,浑浊的废水没有了,有污染的生产线拆除了,取而代之的是一棵棵葱郁的绿植。

    此外,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侦办、公诉、审理过程中,针对企业不愿磋商、不愿赔偿等心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紧密协作,同步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情况作为司法机关量罚或者行政处罚时的重要参考因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率提升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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