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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发布日期:2019年4月25日

 

日前,为进一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着18条规定和责任“清单”的出炉,今后碰到环境问题“该找谁”、“谁监管”等问题将全面厘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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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生态好环境

《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在《规定》中,超过四分之三的篇幅详述各级各界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不仅各级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职责一目了然,而且省直37个党委、政府职能部门也是权责明晰。

同时,《规定》中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建立并实施年度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其中县级以上党委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激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未能正确履行生态环保责任的,《规定》明确,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追究责任。

此外,《规定》还在各级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和省委组织部中加入了“监督”职能,督促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

《规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无疑将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的守护者,看好各自的“责任田”,让上下同欲、齐抓共管真正体现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果上,真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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