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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规程

  发布日期:2019年1月28日

 

 

 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夯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规程》明确责任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调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明确问责对象、应负责任及处理建议,并与属地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并配合开展后续问责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对审核的案卷材料,确定问责处理意见,作出问责决定,组织实施问责。

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规程》明确,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程度为标准,实行分类分级办理,具体包括移交案件办理、交办通报问题办理和日常执法发现问题办理3类。《规程》对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在环保问责调查、提出问责建议、移送问责事项、组织实施问责、跟踪结果落实5个方面,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步骤。

此外,《规程》还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沟通机制、严格落实责任、严肃通报曝光等5项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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