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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日

 

记者从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获悉,福建省日前确定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责任,治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福建将以生态环境损害者承担应有责任为核心,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同时结合福建省情,在赔偿范围、职责分工、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细化和创新,增强可操作性。

在赔偿适用范围方面,除中央规定情形外,福建还增加了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事件,以及直接造成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损害事件等两类情形。

据介绍,2016年起福建主动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改革,并研究制定了通则和大气、地表水、土壤、森林等方面的鉴定评估技术规范,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体系,为本次全面试行夯实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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