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沂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印发。《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逐步健全完善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高生态环境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为新时代大美新临沂建设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
《方案》对赔偿责任再细化,给13种情形标明红线,明确规定了应当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其中包括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突发环境事件;在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等情况。
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这就意味着,一旦破坏环境,不但要赔偿今天,还要赔偿明天,不但要赔偿损失,负责修复,还要支付其他流程产生的费用。
记者 李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