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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修改

  发布日期:2018年8月10日

 
    摘要:环境部要求,指导推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8年基本实现地市督察全覆盖。
 

    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底线;2018年,环保督查督察将实现地级市的全覆盖;2012年开始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要修订……这是在8月3日公布的《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中,生态环境部提出或强化的一系列环保新政策。

    生态环境质量

    “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环境部强调,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责任底线,督促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尽快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加快推动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还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严格责任追究,督促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监督指导企业落实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主体责任,做到根据排污许可证,持证按证达标排放。

    2018年基本实现

    地市环保督察全覆盖

    环境部要求,指导推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8年基本实现地市督察全覆盖。组织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些关键领域,组织机动式、点穴式环保专项督察。

    将抓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治理长效机制。自觉接受和配合做好人大执法检查等法律实施监督,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中央环保督察以及“回头看”、环保专项督察的重点,针对督察整改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恶化等情况,对地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并提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严肃问责。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将修改

    环境部表示,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保护水、气、土和生物等生态环境要素与管控核、声、光、渣等各种污染要素的法律规范,构建科学严密、系统完备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标准制修订协调工作,及时出台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已在7月31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我国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与世卫组织发布的最宽松的第一阶段值对接。据中国工程院开展的专题评估显示,该标准存在需修改完善的内容,主要是污染物监测状态的规定与国外通行做法不一致,使得国内外对污染物质量浓度监测结果可比性较差。而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也明确要求,修改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

    环境部要求,尽快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配套的监测方法标准也将修订,按照新的监测状态建立全面、系统的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标准规范体系,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做好大气颗粒物及其组分监测数据的历史回溯等。

    当前,我国以二氧化氮和臭氧污染为特征的移动源污染日趋凸显,非道路柴油机械污染物排放量巨大,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环境部要求抓紧修改完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尽快发布实施,以满足依法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的需要。

    违法必究

    污染者必须承担责任

    《实施方案》还要求,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继续强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实现环保法配套办法在各地得到全面实施的目标,落实污染者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原则,依法推动企业主动承担全面履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

    环境部还将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继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衔接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强化信息共享机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文件,健全协作机制,推动落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研究制定生态环保信息

    强制性披露制度

    信息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前提。环境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生态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披露环境信息。依法公开企业环境违法处罚信息,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情况、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检查情况列入对各省级生态环保部门的考核范围。对不主动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开,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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