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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修订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明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8年1月31日

 

新修订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月1日起施行,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增加了一些生态保护内容。

    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等项目开发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

    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针对光污染问题,条例提出,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户外灯光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照明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将按日连续处罚

    新修订的条例还列举了四项可以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

    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等四项情形,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应与居民住宅区保持规定距离

    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特殊保护区域,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措施。

    另外,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应与居民住宅区保持规定距离,防止二次污染。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吕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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