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星球—Banner
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服务中心 活动专题 政策法规 环境文化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服务电话:010-64129883

新闻资讯
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元旦起实施 江苏“绿色税收”分三档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8日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这是立法法施行以来,我省首次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税具体适用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在该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我省是如何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税收法定要求,确定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的?据介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环境保护厅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进行税额标准拟定;梳理现行排污费政策,全面掌握近年来全省排污费征收情况;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税专题调研,由相关部门领导带队赴南京、镇江、无锡、苏州、淮安、盐城六市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企业和市县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定我省适用税额初步方案。向14家省级相关部门和13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确保税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根据税收方案,将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的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5.6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5倍执行,即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6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7元;南京市现行排污费标准已高于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5倍,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南京市大气污染物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6倍执行,即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

·上一篇:环境保护税法整装待发 税收杠杆撬绿色产能
·下一篇:环保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刘华一行到红沿河核电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