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而言,新体系对形式上和实质上均较好执行环保规定的企业而言影响不大,但对于没有良好的环保措施或者相关措施执行不到位甚至“形同虚设”的企业而言则影响甚大
文 律商联讯特约撰稿 臧欣
自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至今,两年的时间内陆续出台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部环保领域的法律及部门规章。
可以说我国逐渐形成了一套与此前具有显著区别的新的环保监管体系(下称“新体系”),本文试图归纳提炼上述法律、法规所体现的新思路、新措施进而对拟IPO企业提出环保合规方面的建议。
新体系“新”在哪儿
新体系的特点是弱化前置审批,强调日常监管抑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丰富、加强并细化了处罚措施及处罚力度。对企业而言,新体系对形式上和实质上均较好执行环保规定的企业而言影响不大,但对于没有良好的环保措施或者相关措施执行不到位甚至“形同虚设”的企业而言则影响甚大,难以开展生产活动。新体系的相关变化简要归纳如下:
首先,简化新建项目的审批及验收。
对于新建项目,新体系充分“简政放权”,例如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环境审批也不再是项目投资审批的前置条件,取消试生产前的环保审批,同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简政放权的另一方面是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等。
另一方面,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回头看”的方式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其次,全国范围内统一并降低了排污许可证申请标准并强化其地位。
新体系明确了排污许可是“环境保护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并明确了提交申请的相关材料,统一了此前各地各自执行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文件标准。
虽然尚未出台细则,但仅从《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条文来看,排污许可证的申请较此前有较大幅度的简化,提交申请表、承诺书、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和设置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号等即可,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此前违规建设的企业,如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亦可申领排污许可证。
从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来看,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类似于该企业的环保档案,其副本记载了企业的生产及排污的具体情况,包括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还载明了监管机构对该企业的特定要求,例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第三,强调企业的日常环保行为应当合法合规。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应当严格根据排污许可证的记载履行相关义务。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应当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记载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企业还应当按时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的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是非常重要的档案,对企业自行记录的台账和执行报告,监管部门有权自行或者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进行审核。如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做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如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公安机关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除了一直强调的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标准、执法过程等公开外,国家环保部将建设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将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监管机构监管执法信息将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如发现企业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将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对于企业而言,新体系特别增加了相关企业对环保信息的公开事项,包括: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并公开;对企业自身的排污情况进行自行监测并公开。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鉴于环保问题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新体系越来越重视社会公众对于环保监管的监督作用,例如环保部和民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保部出台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期待通过发展公众力量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促进公众参与环保、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环境行为等。
第六,开始征收统一的环保税。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将征收环保税,环保税将在一定程度上替代此前各地实际执行情况不一的排污费,相关征管细则仍在制定过程中。
拟IPO企业的应对建议
如上所述,企业应当从实质上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不能流于形式,具体为:
1.对于新建项目,据实申报环评文件,严厉杜绝“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情形;
2.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3.在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意相关申请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建立严格的日常环保监测方案和程序、形成完备的台账记录,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所记载的相关事项履行义务,企业内部应当指派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环保事项;
5.及时制作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按照相关环保公开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环保信息;
6.根据规定履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程序。
对于中介机构而言,鉴于未来监管部门的信息公开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在获取信息渠道方面,可能仅需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检索相关信息即可,大大降低律师和保荐机构的核查难度。
在核查事项方面,未来IPO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比对排污许可证副本所记载的事项即可获知应予核查的事项范围。
另一方面,鉴于相关信息均系公开,因此核对比较各个环节的公开信息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核对已经披露的相关信息之间是否存在不符或者矛盾之处,已经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比对招股说明书中对于产能、燃料的披露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记载是否匹配,企业已建成相关项目的环评文件中披露的信息与未来募投项目中的相关信息是否可比,企业的环保税缴纳情况等。
虽然新体系的配套细则还在陆续制定和出台过程中,但从已出台的规定来看,新体系降低了准入门槛,但实质上对于企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均提高了,而对于拟IPO企业,其有社会责任在环保事项上做得更好,这就要求企业从日常经营管理入手,逐一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本文作者臧欣为LexisNexis律商网《融资“欣”说》专栏作者,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感谢刘斯亮律师对本文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