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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5月3日
自然之友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州市华达化工厂)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在******、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污染检测检验费、评估鉴定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等。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和江苏本地环保组织绿色江南是本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单位。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