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的法律不能成为纸老虎,要让它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这是环保部长陈吉宁在2015年两会记者会上说的一句话,当时各地环境问题突发,加上恰逢新的《环境保护法》实施,陈吉宁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如今新法实施已满一年,这位学者型环保部长的这句话再次被媒体提及,新法实施的效果如何?在法律的威慑之下,政府、企业的守法意识是否在提升?新的《环境保护法》面临年度大考。
媒体总结新的《环境保护法》带来的变化,普遍提到几乎贯穿全年的约谈机制。针对部分地区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现象,环保部多次约谈地方政府,数据显示,2015年受到约谈的地方政府有15个,较2014年的7个市级政府增加一倍,平均每21天约谈一个城市。约谈为什么变得越来越频繁?一方面,新法规定地方政府须承担相应的环保责任,环保部约谈地方政府意在督促后者履行环保职责;另一方面,考虑到环境污染现象与发展经济有着紧密的关联度,很多时候地方政府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所以环境监管从“查企业”过渡到“督政府”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过去这一年,环保部约谈地方政府屡屡成为舆论焦点,从电视媒体提供的部分细节看,双方确实针对具体问题,其中不少约谈甚至让地方行政领导难堪。而从后续的动作看,地方政府迅速开展行动,尤其是一些受到媒体关注的典型案例,治理力度很大,甚至走向另一个极端,一度引发“要经济还是要环境”话题的讨论。约谈在强化环保工作中的确起到了显著的作用。目前的问题在于,被约谈对象在后续环保工作中的反应存在较大差异,往往是约谈期间备受关注,至于此后的环保效果如何,则鲜有后续反馈。另外,随着约谈趋于普遍,有民众总结约谈对象,发现主要是行政级别不高的地方政府,而污染严重的大城市则普遍未受到约谈,并据此质疑环保部存在拣软柿子捏的嫌疑。
环保部去年10月曾表示不会拣软柿子捏,事实上,就在最近,河北省省长张庆伟这样的省级官员就受到约谈。当然,这样的个案并不意味着外界的质疑完全没有道理。客观地说,目前的约谈机制存在很大的弹性,它的监督效果没有想象的那么大,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约谈会带来一定的压力,至于这种压力能否转化为环保动力则是未知数。而即便能起到强化环保的作用,也可能仅仅产生“约谈蓝”的效果,并不能保证后续的环保工作,起码目前看来,约谈不是一种完善的环保监督机制。
2014年5月出台的《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规定了被约谈的11项情形,此办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不是一种正式的行政手段,更算不上惩罚措施;其次,对于官员个人而言,约谈并不会有职业“污点”记录到官员的考评中。另外,按照办法的规定,被约谈对象须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至于后续责任追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这些局限不难看出,约谈机制只是一种应急性的环保监督策略,这就注定地方政府在环保态度和行动上会有所差异。
理想的约谈机制应该形成一个完整的问责链条,何种情形应该约谈,约谈后环保效果如何反馈,若效果不及预期该如何问责,这些问题都应该有明确规定。在约谈机制实施的初期,这些问题容易被忽视,随着约谈日趋普遍,这些问题不明确,必然会削弱机制的价值。所以,要让约谈机制的价值****化,必须重视后续问责,如果官员有了“今天约谈‘没面子’明天可能问责‘丢帽子’”的预期,那么约谈的威力势必会大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