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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要敢于一网打尽

  发布日期:2016年1月15日

 
    广州白云区钟落潭镇某村,一起在水塘内倾倒工业污泥的案件不断发酵,不仅引起各方关注,还改变了广州地区环境保护案件的处理程序。2014年底,此案成为广州首例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担任原告的案件,也成为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出庭支持的公益诉讼案;法院也派出“最强审判阵容”进行了审判定案。(1月14日《南方日报》)  

 

  广州第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落槌,彰显这一改革前沿阵地,在环保法治化方面又吃上了“第一只螃蟹”。全国各地予以学习与跟上的同时,还应让环保公益诉讼,从“捉虾”开始,发展到大胆“擒鳖”,直至将环境污染一网打尽。

 

  “公益诉讼”的出现,无疑是我国法治进步与社会文明的象征,它为解决环保“公地悲剧”问题,提供了最为有效的法治手段。因为,以前,作为环境污染等社会公害问题,非得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能提诉,而间接利害关系人及有正义感的社会公众,却囿于不具原告身份,其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能大眼瞪小眼看着,而难以依法提起告诉。特别是间接涉及广大公众的环保等社会共性问题,如果仅靠某个或某些公众个体的力量与热情,其在人财物的后盾支持度上,显然难以应付重大环保公益诉讼的压力。

 

  现在,在法律规定及实施过程中,对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门槛予以放宽,让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所有公众,都能对环保等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尤其像环保协会这样的社会志愿者组织的牵头,让公益诉讼变得越现实起来——如此“潘多拉盒子”的打开,虽或会增加“诉讼爆炸”现象,但其积极意义,或更大于诉讼的社会成本本身,因而受到国家与公众的共同推动与实施。

 

  不过,因数“公益诉讼”在我国尚不属于严格的法律术语,其规范性与成熟性,也有待于法治实践来检验,所以,近年来,公益诉讼虽提得很响,但真正有影响力的公益诉讼案却很鲜见。像2015年7月1日由上海消保委提起的公益诉讼,分别将欧珀及三星手机作为被告,其涉及被侵害消费者的范围更广,显然影响力也更深。

 

  当然,像广州此案范围虽小,影响度也不大,但作为广州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各方敢于对一直复杂的环保问题予以突破性“下手”,仍值得肯定。不过,公众显然会更希望,其不只局限于这些“小泥塘清淤”式环保公益诉讼,还要对更多、更大的环保案下手;不仅敢于对个体性的环保污染案“伸刀”,还要敢对大企业,甚至政府等“巨无霸”环保责任者“动刃”。

 

  特别是检察部门,能于此案中出庭支持环保公益诉讼,其应将这种“品格”,发展成为“宜将剩勇追穷寇”精神——就是要敢于在大型企业、政府公共建设中的污染事件中,都能有勇气成为公益诉讼的主导者或支持者,而不是只以政府经济建设目标,为唯一的“马首”是瞻——敢捅污染大户的“马蜂窝”,这样的重大环保公益诉讼多起来时,《环保法》才能落地有声,天蓝山青水碧才会回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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