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星球—Banner
本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服务中心 活动专题 政策法规 环境文化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服务电话:010-64129883

新闻资讯
贵州省高院通报5起环保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5年9月24日

 

央广网贵阳 9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全省5例环保审判案件,涉及环境污染、水源污染、植被破坏等多个环境污染问题。

 

这些案件包括:

 

1、志愿者告扎佐镇政府环境污染案。2013年3月,环保志愿者告修文县扎佐镇政府多年来将居民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在林区道路上及道路两侧,破坏了林地,改变了林地用途。

 

清镇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方就此次固体废弃物污染侵害纠纷达成协议:由被告扎佐镇人民政府多部门合作清运垃圾,在指定期限内清运完成,在验收后确定是否对现场进行覆土。扎佐林场配合垃圾清运,加大打击垃圾倾倒行为力度。2014年2月1日前完成清运后场地上的植被恢复。

 

2、贵州西电龙腾铁合金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案。贵州西电龙腾铁合金有限公司清镇公司在清镇市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粉尘严重超标,对当地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清镇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贵州西电龙腾铁合金有限公司清镇公司就污染源治理达成和解协议。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3、金沙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行政处罚案。第三人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在金沙城鼓韵广场旁开工修建金沙县宏圆大厦。2013年9月,被告金沙县环境保护局通知第三人应缴纳噪声排污费12.152万元,但企业一直未缴。金沙县环保局于2014年8月再次向企业发出限期缴费通知,责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缴纳噪声排污费,如逾期不缴,将进行处罚。2014年10月13日,佳乐公司缴纳了噪声排污费,但已属逾期缴费,县环保局却未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公益诉讼原告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佳乐公司拖延支付噪声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仁怀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金沙县环保局及第三人佳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召集公益诉讼原告和被告金沙县环保局进行协调。金沙县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诉。

 

4、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永胜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雇人在仁怀市喜头镇中心村同古水组山林内采挖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树12棵,出售给仁怀市一家白酒厂,从中牟利。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永胜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5、被告人杨建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14年5月27日晚21时许,杨建等人携带家中的电鱼设备在贵阳市百花湖车田水域采用电击方式进行非法捕捞,被百花湖景区派出所查获。案发后,杨建等人已在案发地百花湖水域投放鱼苗400余尾。

 

清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建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杨建等4人拘役3个月,罚款1000元不等的处罚,并将捕鱼用具全部销毁。

·上一篇:新《环境保护法》不是棉花棒而是杀手锏
·下一篇: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这笔大账该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