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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家倡导环保驾驶

  发布日期:2015年6月25日

 

 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 今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法律委员会于6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6月17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四章第三节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油污染是雾霾的重要成因,建议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同时,引导社会公众减少机动车出行中的污染排放。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二是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三是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船舶用燃油。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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