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10月15日电(邹红)长期以来,受限于原来的法律规定,我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而被称为“史上最严”新《环境保护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具有威慑力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停产整治”、“追究刑事责任”、“公益诉讼”等一系列的铁腕执法将会彻底让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成为历史。试问,面对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的即将实施,企业还敢再肆意排污吗?
“软衙门”将被赋予“重拳头” 违法排污企业将无处藏身
由于违法成本低,刑事追责执行难,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根本难以达到震撼效果等一系列的原因,我国的环保部门一直处于一个“尴尬”角色,相对于公安、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被称为“软衙门”的环保部门根本很难震慑到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已经颁布实施25年之久的《环境保护法》已与现有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和新理念明显不相适宜,存在着许多操作性不强、环保执法疲软等实际问题。而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提供的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将让“软衙门”被赋予“重拳头”,在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上赋予了更多的力量。
重拳出击,绝不手软,让违法排污企业无处可逃。作为一名在基层工作数十年的环境监察工作人员,成都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赵戢对一线的环境监察工作有很深的体会。他告诉记者,成都市环保局从2013年1月到2014年9月对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违法超标排污实施了多次处罚,分别处罚金额为38万元(4次合计)和25万元(5次合计)。“相对于环境治理成本而言,也许这样的处罚力度对排污企业并不具有很大的‘威慑力’,”赵戢说,然而一旦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如果企业还继续违法超标排污,预估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一年将受到3000万元左右罚款,四川成化水务有限公司一年将受到1500万元左右罚款。而这样的“天文数字”的处罚金额,对超标排污企业无疑具有强大的震撼力。
而为什么新《环境保护法》一旦实施后,处罚成本将翻几十倍或上百倍,赵戢继续向记者解释,在新《环境保护法》中新增了“按日计罚”的制度,该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这样的处罚力度将让企业告别‘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一历史,让排污企业无处藏身。”赵戢补充道,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而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将上不封顶,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按现行《环境保护法》,目前在对违法排污行为上无行政强制措施,对老污染企业,既不能查封扣押,又不能责令停产停业,仅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而需待几个月的复议期、诉讼期后方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这漫长的数月中,企业有恃无恐继续违法排污,污染环境。而两个月后,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将为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成都环保部门既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还可以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制止违法排污行为,真正使违法排污企业无处藏身。
违法排污企业将被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融资贷款将“碰壁”
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公开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在新《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提到这条新增的规定,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能源与环境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杨翠柏告诉记者,建立诚信档案,企业面临的违法带来的环境风险将会转化为商业风险,企业的行为会传导到各个不同的经济主管部门,失信的企业将会受到约束,处处受限,特别是在融资、贷款、产品的销售等方面将会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
违法排污企业除了将被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还会被社会组织进行公益诉讼。新《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公益诉讼,一方面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加大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对全民开展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杨翠柏说道,另外还将会培育和促进环保公益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成都根与芽环境文化交流中心于2008年在成都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在六年中,该机构终致力于生活垃圾分类、青少年环境教育等方面,而在今后,机构将被赋予了更多的力量。“我们环保公益组织完全符合新《环境保护法》‘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两条规定,”该机构主任助理赵璐告诉记者,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后,将赋予像他们那样的环保组织机构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另一方面,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今后,不仅环保公益组织将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广大的社会公民们都有权进行举报,大家一起向污染宣战,对违法排污企业零容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