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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

  发布日期:2014年9月25日

 

    人民群众是环境保护的监督者、推动者。河北省拟制定相关法规以充分调动和保护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9月23日上午,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武志雄作了关于《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草案)》的说明。

 

  企业切实履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义务,是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化解社会矛盾、降低执法成本的重要环节。草案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的内容进行明确并拓展了部分内容,明确了四类企业为重点排污单位。草案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包括******、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以及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布本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单,并及时更新。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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