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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解读——政府制定政策时应当考虑环境影响

  发布日期:2014年8月26日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为了更好地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在20世纪70年代末,也开始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79年9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98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

 

    2009年,国务院为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并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规划制定环节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进一步规定。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本条是新增设的一条规定,只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时,提出了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的法定要求。为了保护环境,县乡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具体的经济、政策措施时,也应当参照本条的规定,采用适当方式评价对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来源:正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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