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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部门规章
环境监察办法(部令 第21号)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察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
环境监察机构对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为环境监察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自以上规章、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规章、标准废止: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91〕环监字第338号)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环监〔1996〕888号)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环监〔1996〕888号)
《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环发〔199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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