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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1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行政法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2号)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的浓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乘用车内空气质量。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销售的新生产汽车,使用中的车辆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 可交换酸度的测定 氯化钡提取-滴定法(HJ 63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氯化钡提取-滴定法。

本标准适用于酸性土壤中可交换酸度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 总磷的测定 碱熔-钼锑抗分光光度法(HJ 632-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总磷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总磷的碱熔-钼锑抗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中总磷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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